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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发生原因包括 (债发生的原因包括哪些情形)

摘要: 简述债发生的原因 债的发生的原因如下:合同的订立; 单方允诺; 侵权行为;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债,zhai,从人从责。(1 ...

简述债发生的原因

债的发生的原因如下:合同的订立; 单方允诺; 侵权行为;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债,zhai,从人从责。(1) 形声。从人,责声。本作“责”,“债”为后起字。本义:欠别人的钱财。(2) 同本义 [debt],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

1、 (形声。字从人,从责,责亦声。“责”指“利息”。“人”指“借款人”。“人”与“责”联合起来表示“负担利息的人”。

本义:〈名〉负担利息的人。借款人。〈动〉欠别人的利息。引申义:欠别人的本钱和利息(的人)。欠别人的钱财(的人))

2、 同本义 [debt]

债,债负也。——《说文新附》

于是有买田宅,鬻子孙,以偿债者矣。——《汉书·论贵粟疏》

3、 又如:债壳子(负了一身债的穷官);债赖(债权人否认借债给他人);债累(负债;债务);债桩(比喻被债务包围的人);

内债(国家向本国公民借的债);外债(国家向外国借的债);公债(国家向公民或向外国借的债);举债(借债);背债(欠债)

4、 喻指应兑现的事情或所造成的损失 [debt]。如:血债(残杀人民的罪行);几年没写书,对读者欠了一笔债

债发生的原因

债发生的原因如下:

1、合同;

2、单方允诺;

3、侵权行为;

4、无因管理;

5、不当得利;

6、缔约过失;

7、其他原因。

拓展资料:

一、债, zhai,从人从责。(1)形声。从人,责声。本作"责","债”为后起字。本义:次别人的钱财。(2) 同本义[debt] ,按照合同的约定

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债的发生均是基于-定的法律事 实原因,这些能够弓起债的关系产生的各种法律事实被称之为债的发生原因。债可以基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发生,也可以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发生。

三、发生原因

1、合同

合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依据合同的约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称为合同之债。合同是债的最主要发生原因,在债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2、单方允诺

单单允诺也称单独行为或单务约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对方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的表示。依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基于某种物质上或精神上的需要为自己设定单方义务,同时放弃对于他方当事人的对价请求。因此,单方允诺能够引起债的发生。在社会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单方允诺有悬赏广告、设立幸运奖和遗赠等。

3、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加害人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义务,受害人享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的权利。这种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是除合同之债以外的另一类较为常见的债,它由非法行为引起,依法律规定而产生,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

债发生的原因是什么

债发生的原因如下:

1、合同

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依据合同的约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称为合同之债。合同是债的最主要发生原因,在债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2、单方允诺

单方允诺也称单独行为或单务约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对方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的表示。依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基于某种物质上或精神上的需要为自己设定单方义务,同时放弃对于他方当事人的对价请求。因此,单方允诺能够引起债的发生。在社会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单方允诺有悬赏广告、设立幸运奖和遗赠等。

3、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加害人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义务,受害人享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的权利。这种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是除合同之债以外的另一类较为常见的债,它由非法行为引起,依法律规定而产生,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此即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与合同之债一样,都是因合法行为而发生的,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合同之债为意定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为法定之债。

5、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应将所获利益返还于受损失的一方,双方因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同属法定之债,其特点在于,它既不是像合同之债那样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也不是像侵权行为之债那样因不法行为而发生,像无因管理之债那样因合法的事实行为而发生,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发生不当变动的法律事实(事件)而发生。

6、缔约过失

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致使他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情况,缔约过失责任产生后,有过失的一方负有向受害的一方赔偿的义务,受害的一方享有请求过失的一方赔偿的权利,形成债的关系。

7、其他原因

除上述发生原因外,债的关系还可因其他法律事实而产生。例如,因缔约过失,会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拾得遗失物,会在拾得人与物的所有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防止、制止他人合法权益受侵害而实施救助行为,会在因此而受损的救助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拓展资料:

债务是“债权”的对称。是指债的法律关系中,债务人依法对债权人所承担的为一定行为或禾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有将出卖的物品交付买受人的义务,这就是为一定行为的债务。又如在出版合同中,作者有不再将稿件交付第三人出版的义务,这就是不为一定行为的债务。债务的履行就是债权的实现,债务和债权共同构成债的内容。

债依不同的标准划分具有不同的种类。依发生根据不同可分为合同债务和非合同债务,因债务人的多少可分为单一债务和多数债务,因债务人之间的责任关系可分为按份债务的连带债务,因债的履行的选择性可分为原简债务和选择债务。

从会计意义看

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有时也指所欠的债;为了清偿所有的债务而工作。

从经济意义看

必须返还的资金。除了借入的资金以外,如果发行的是债券的话,还必须返还本息(本金+利息),这也被称为债务。把不能够返还债务称为债务的不履行。另外,把债务自身资本的上涨称为债务超过。

债的发生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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